政策解读:拉萨购房补贴最新消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决策部署及《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实施自治区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藏建房〔2025〕53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房〔2026〕22号)、《拉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拉政办发〔2023〕51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年拉萨市促经济15条措施的通知》(拉政发〔2026〕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和拉萨市两级购房补贴政策叠加效应,着力解决购房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精准化解房地产库存风险,强化人才安居保障,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购房补贴按照分区精准施策、全域人才兜底思路,构建“区域分类基础补贴+全域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政策体系。通过科学统筹普惠补贴范围、优化区域扶持导向、做实人才安居补助,聚力实现四项工作目标:一是依托分区补贴引导住房合理去化,优化区域房源供需结构;二是精细化统筹财政资金投向,切实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三是平稳楼市运行节奏,稳定市场发展预期;四是精准保障刚需自住与人才安居需求,夯实人才引进留存住房支撑。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2026年度购房补贴实行“一人一套一补”刚性规则,严禁重复申领,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按照市场价购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用途明确为住宅)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并且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购房者,可申请自治区购房补贴政策,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成交总价给予3%的购房补贴,单套商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按照市场价购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用途明确为住宅)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并且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购房者,可申请“区域分类基础补贴+全域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差异化政策体系。具体如下:
1.区域分类基础标准
(1)堆龙德庆区、高新区(柳梧新区)、达孜区。
补贴标准:执行自治区与市级补贴叠加政策,基础补贴标准依据网签合同总价予以核发。单套住房基础补贴上限为1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按网签合同总价的3%计算,补贴上限为5万元;市级补贴按网签合同总价的5.2%计算,补贴上限为5万元。
(2)城关区、文创园区、经开区、曲水县、墨竹工卡县。
补贴标准:仅保留自治区3%基础普惠补贴,单套最高5万元。
2.高校毕业生全域专项叠加标准
适用对象: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政策终止日)政策执行期内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
执行补贴标准:专科及本科3万元/套、硕士研究生4.5万元/套、博士研究生6万元/套。
3.单套补贴总额上限管控
堆龙德庆区、高新区(柳梧新区)、达孜区基础补贴最高10万元叠加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最高6万元,单套补贴总额上限16万元。城关区、文创园区、经开区、曲水县、墨竹工卡县自治区基础补贴最高5万元叠加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最高6万元,单套补贴总额上限11万元。
叠加规则: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可与自治区购房补贴、拉萨市重点纾困区域市级基础补贴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仅限享受一次该专项补贴,杜绝重复申领。
4.执行期限与资金管理
拉萨市2026年度本级购房补贴专项资金总额为223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陆拾万元整),不包含自治区补贴资金。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据购房群众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依次拨付。待本年度拉萨市购房补贴专项资金全部兑付完毕后,该项补贴政策立即终止。后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将严格遵循《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实施自治区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藏建房〔2025〕53号)及《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藏建房〔2026〕22号)要求,依法实施政策接续。同时,调整市、县(区)资金清算依据,统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项目所在地为准,扣除垫付自治区3%部分补贴后,实行市、县(区)1:1的比例分担机制。政策执行期内,自治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分担机制共同垫付,政策执行期满后统一清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收集已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相关购房手续,并形成汇总表(附件2),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通过“萨都办”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需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购房人需如实填写《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填写完成后签字并捺印确认,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2.申请材料包括: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新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银联卡标识且可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应的首期购房款或分期付款缴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资金提供毕业证书、学籍验证材料(《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协助购房人审核并全面核查申报材料,确保购房人(含高校毕业生)符合补贴条件且资料准确无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已完成系统录入的房屋信息,编制《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对申请高校毕业生专项补贴的,须在验证毕业生信息后,在附件2基础上编制《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纸质材料(含高校毕业生验证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存档。
(二)审核。经规范性审查程序确认后,购房补贴申报材料将执行月度归集整理。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系统受理时序开展审核工作,对申报商品住宅要件实施逐项核验。经审核确认无误的申报事项,对项目名称、行政辖区、不动产单元号、成交总价、补贴额度、网签备案时间、高校毕业生信息等核心要素,将通过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门户及“拉萨发布”官方新媒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核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发放程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经费报销及支付管理相关规程,按月集中办理购房补贴发放事宜。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补贴款项将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账户,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快速到账。
(四)办结时限。依据现行行政规程,购房补贴申领业务自申请人提交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将依法启动30至50个自然日(日历天)的审核流程。请购房者及时关注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门户网、“拉萨发布”政务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公告,办理期间需确保预留通讯方式畅通。若未接到电话通知,则表明业务处于正常流转状态,购房者无需主动致电查询办理进度。
本机关郑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购房者个人信息安全;同时,遵照法定程序对购房补贴申请全流程实施监管,确保惠民政策的规范性、公正性、时效性及透明度,让购房补贴政策真正惠及于民。
四、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一)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房屋不予享受。禁止以变更或注销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等不当方式违规套取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经注销网签备案后,新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房屋一律不予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原购房人死亡、司法裁决购房合同无效等情况。
(二)特殊住宅类项目一律不予享受。特殊住宅类项目包括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司法拍卖房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及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宅类不动产。无论其权利属性是否登记为住宅用途,均不在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内。
(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一律不予享受。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即用地性质为非居住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纳入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四)除自然人购房主体以外的购房主体不予享受。本项购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严格界定为自然人购房主体。凡属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不动产购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购房交易,均不纳入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
(五)购房补贴政策实行一次性享受原则。在政策实施期间,每位购房主体仅限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本专项补贴时,同样适用此原则,严禁重复申领。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成交价与购房时间认定。房屋成交价以经网签备案的合同总价款为准,不包含附属车库及停车位的价款。购房时间依据拉萨市智慧房产管理系统所记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确定,最终认定结果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为准,确保购房时间认定的准确性与权威性,避免因时间界定不明引发的争议,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款凭证要求。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款凭证时,严格遵循现行监管政策要求。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开发企业需提供基本账户款项入账凭证,同时一并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撤销证明文件,以保障资金流转全流程的透明性与合规性,让购房资金的流向清晰可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管控。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惠民让利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借机哄抬商品房销售价格,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防范通过违规价格操作非法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四)购房合同解除与补贴返还。购房补贴申领人若确需解除购房合同,应当无条件全额返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如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补贴多发、错发至购买人账户,购买人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办理退回补贴、重新发放等相关事宜。逾期未足额返还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补贴款,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停止办理其购房合同备案注销以及不动产权相关手续,通过行政手段督促购房人履行返还义务。
(五)材料真实性与责任承担。购房人应当就申请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若因材料不完备、逾期提交材料(2027年1月4日前未提交)或申报信息失实导致购房补贴无法核发,其后果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报送资料不完善、不及时等导致购房补贴无法核发,其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六)违规套取补贴的处理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协助购房人通过违规变更、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外,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公示违规信息;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与风险提示。在购房补贴申报全流程中,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审核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职责。严禁以任何名义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超出本公告规定范畴的申报要件及附加条件。现就风险防范事项作重点提示:各购房主体应切实提升对新型经济犯罪活动的辨识能力,重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审慎甄别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各类信息,切勿轻信虚假承诺,从源头阻断财产权益受损风险,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八)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读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为购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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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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