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索南吉迦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的西藏阿妈啦藏唐艺术园区项目在档案资料移交过程中在未实际取得《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拉住建消验字〔2021〕第0005号)办理档案移交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送达了《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提出无意见,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清上述款项并将缴纳凭证抄送我局规划财务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达娃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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