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堆龙新城2020年集中连片开发项目1#地块(吉曲璟苑)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监督备案擅自开工,且过程脱离监管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送达了《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提出无意见,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清上述款项并将缴纳凭证抄送我局规划财务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邱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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