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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9:59
来源: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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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公房管理工作。

(四)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行为。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验收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九)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

(十四)负责行业人才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拉萨警备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划、发展、管理职责,强化行业人居环境整治职责,强化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强化人民防空管理职责。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执行、技术标准、安全质量负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养护及运行,参与城市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接收移交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无缝衔接。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资金的收支预算、决算。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和管理。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区域交流合作。

(三)城市和村镇建设科。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及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人民防空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技术论证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等重大城市规划和设计的审核。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审核。参与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在市区的重大项目的审核、选址和验收工作。参与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选址、定点和规范设计方案的审核。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质量和安全管理科)。管理全市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核查工作。负责建设类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动态监管核查工作。指导城建档案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及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中介、物业服务等市场行为。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指导公房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信息系统监管。编制全市物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行为。

(六)总工程师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建筑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工程技术审查审核和服务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防雷、施工图(含人民防空工程)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房屋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承担智慧城市、智慧建筑、绿色节能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新工艺、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

(七)人民防空管理科。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修订城市和重要政治、经济目标防空袭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平时管理和战时发布空袭警报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应急专业队伍的训练、演练。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八)行政审批科。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核发。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设施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招投标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

(九)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职称评定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37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3日起

   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6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达娃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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