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推进工作 / 结果公开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5 16:17
来源:住建局
访问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西藏华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检测资质证书过期期间,从事拉萨中学项目及苟中祥项目质量检测活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4325日送达了《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于2024326日提出申辩,申请降低罚款金额。经研究,鉴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按照《西藏自治区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清上述款项并将缴纳凭证抄送我局规划财务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6

责任编辑:王英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