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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1 09:52
来源:住建局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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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个人):西藏华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86,单位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街道香嘎村3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423011977******15

本机关现查明你(单位)在检测资质证书过期、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对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库提升改造项目开展检测业务,且检测报告存在结论与检测数据不符、检测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日期与报告日期逻辑错误等多项问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5321日送达了《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拉住建字〔202510号)和《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听证告知书》(拉住建字〔20251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认定单位出具的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库提升改造项目相关检测报告无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并给予你单位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上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清上述款项并将缴纳凭证抄送我局规划财务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拉萨市城关区热嘎曲果路5号拉萨市司法局),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 31

责任编辑:李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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