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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7-18 16:14
来源: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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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拉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搬迁工程交警支队信息综合大楼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

按照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我局于202274日送达了《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提出意见,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合同价1712.35万元的2%:34.247万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柒拾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清上述款项并将缴纳凭证抄送我局规划财务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8日

责任编辑:邱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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