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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职权编码: 35LSRFBZS-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地面建筑总投资2%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

【部委文件】《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474号)第二条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计征新建民用建筑总投资或防空地下室造价、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人防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5.在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