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 职权编码: | 35LSRFBZS-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 咨询电话: | 6356979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 (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对人防工程使用相关规定解释说明。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
|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