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职权编码: 35LSRFBZS-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

(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对人防工程使用相关规定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计征人防工程使用费的准确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用途及缓缴使用费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人防工程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行政相对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人防工程使用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的;                              
5.在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