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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职权编码: 16LSZJJ XK-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35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证件,并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