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职权编码: | 16LSZJJ XK-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32783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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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拟预售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预售商品房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期限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面积预测报告、建施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项目登记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约定;商品房销售窗口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地名办批文或公安门牌证明、物业管理用房留置申请表、物业管理用房留置情况说明);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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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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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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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