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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 职权编码: 35LSRFBXK-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

(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