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市直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 | 职权编码: | 16LSZJJ Q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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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766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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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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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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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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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