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市直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市直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审核 职权编码: 16LSZJJ 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76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第十七条第三项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政府规章】《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第十七条 申请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单位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人力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复审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初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提出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送达责任:对通过审核和公示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或公示异议成立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核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保障性住房租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骗租、转租等行为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准的不予核准,或者对不应核准的予以核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侵害保障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