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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确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确认 职权编码: 16LSZJJ QR-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76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初审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提出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送达责任:对通过审核和公示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或公示异议成立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核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准的不予核准,或者对不应核准的予以核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侵害保障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