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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租户租金减免情况的认定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租户租金减免情况的认定核准 职权编码: 16LSZJJ QR-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76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明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报送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核准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确认后予以登记;(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核准的不予核准,或者对不应核准的予以核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侵害保障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资格审核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