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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表彰奖励人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职权编码: 35LSRFB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执行《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人防建设中有其他重要贡献。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责任:受理对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报。
2.审查责任:对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审核的责任。
3.公示责任:由审核机关或申报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些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