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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6LSZJJ JC-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72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公示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