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的市场行为进行的检查 | 职权编码: | 16LSZJJ JC-7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766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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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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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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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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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