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35LSRFBJC-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城市和经济目标单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每次督促检查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