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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35LSRFBJC-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上述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城市和经济目标单位。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每次督促检查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