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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职权编码: 16LSZJJ JC-8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72245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公示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