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35LSRFBJC-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
咨询电话: |
6356979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行政法规】《人民防空工程条例》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其他地下空间防护部分质量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防护设备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城市和经济目标单位。积极督促城市和经济目标单位对人民防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每次督促检查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