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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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
职权编码: |
16LSZJJ JC-11 |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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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7224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五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部委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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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法定限内,及时送达;
5.事后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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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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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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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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