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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6LSZJJ JC-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35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检查义务,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实施处罚;
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4、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辩申请不予受理或应当组织听证的案件不组织听证;
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