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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16LSZJJ JC-5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2357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3.事后监督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公示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