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对侵占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侵占不按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弃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 职权编码: 35LSRFBCF-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空袭警报音响覆盖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弃或者倾倒废弃物;

(八)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影响空袭警报音响覆盖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弃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八)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和危害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