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6LSZJJ CF-86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766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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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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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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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责任: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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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