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经济机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6LSZJJ CF-9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766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济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济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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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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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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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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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