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6LSZJJ CF-177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357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6月26日)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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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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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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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责任: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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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