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施工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6LSZJJ CF-3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3575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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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责任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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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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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责任: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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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