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16LSZJJ CF-232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27665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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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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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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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责任: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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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