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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29 19:05
来源:拉萨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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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主体、社区搭台、多方协同、安全为本、保障民生”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联合审查、依法实施、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突出业主自愿、业主自治”核心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同时既有住宅须满足以下条件:(既有住宅建筑非单一产权;(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且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建筑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地下室不计入总层数;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规划范围或计划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房、单位自管房、公有住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程序执行。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法定实施主体,应依法承担电梯建设安装、竣工验收、运维管理及安全运行等全流程法律责任。项目申报应由实施主体确定的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申报。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由实施主体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实施。书面委托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电梯管理责任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权益受损业主补偿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发放补助资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制定配套政策、监督指导实施进程、协调土建施工技术标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电梯安装单位施工告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电梯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开展规划符合性审查及规划许可豁免相关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支队国网电力公司、自来水、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参与现场踏勘、联合审查与验收。各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推行“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优化审批流程。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组织公示、协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如加装电梯自治改造委员会)、出具公示结果确认函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公示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和报告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实施主体开展意见征询、方案公示、现场踏勘、信息沟通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加装电梯所需建设及可能产生的管线迁移等费用,由本单元(幢)相关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按合理比例分摊。

十一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业主按分摊协议自筹资金;

(二)业主可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依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四)社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电梯商业广告收入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加装电梯。

第十加装电梯政府按照加装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正式投入使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加装电梯补助资金。

第十实施主体应设立加装电梯资金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统一管理建设资金。所有资金筹措方案、分摊明细、使用情况及财政补贴发放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及社区居委会监督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15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加装电梯项目,若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申请、联合踏勘审查、编制施工图、组织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应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经全体业主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街道和社区意见书、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协议(含管理者相关证明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初步意向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及位置、尺寸说明)等材料。

联合踏勘审查。属地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自然资源、消防部门、市场监管、城管部门、电力、管线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审查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力容量、管线迁移可行性、电梯设备选型(参数、安全性能)及安装方案等,并形成加装电梯的书面审查评估意见。

编制施工图。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总图、结构、电气、消防等),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现场确认。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鼓励采用占地少、工期短、噪音低、工业化程度高的整体装配式电梯方案,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应保持外观、风格协调。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送住建部门备案。

组织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本单元及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确认书即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施工许可后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由属地住建部门同步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公示期间若有实名书面异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建立“业主协商、社区调解、街道调解”的三级异议调解机制。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主体应继续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协商,并形成记录,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说明。

第十 实施主体应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含土建及电梯安装资质)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梯设备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资质文件、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施工时段、降噪防尘等文明施工要求)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整体吊装或组装方式,严禁现场除锈和喷漆作业。电梯的安装,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要求校验调试,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专项验收,并形成工程档案。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住建部门备案同时,实施主体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电梯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如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维保公司)依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产权与相关事项

十九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附属设施属于本单元(幢)出资业主共有,共有范围按照协议约定。不再另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变更原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业主转让房屋时,应告知受让人电梯共有情况、费用分摊义务及相关权利义务,受让人承继原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纳入所在小区容积率核算范围,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加装电梯应尽可能减少对小区环境、相邻建筑、城市景观及消防通道的影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原则上不得沿城市道路侧加装电梯避免出现与周边风貌不协调以及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况。严禁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变为独用空间。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业主间因加装电梯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对恶意阻挠、破坏施工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631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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