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商品房去库存,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21〕10号)《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藏建办发〔2022〕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收购、新建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配租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配租、回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房源收购
第五条 收购项目以整单元、整层商品房为主,房源不得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且房源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成熟,交通便利。主城区(达孜区、城关区、文创园区、高新区、经开区、堆龙德庆区)外的各县(区)保障性住房需求较大时,可视情况开展。
第六条 房源面积原则上为7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对于条件优质的房源可适当放宽标准。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原则上面积标准不超过140平方米/户;用于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面积标准按照70平方米/户收购,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户。
第七条 房源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达到销售条件且权属清晰,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房屋不得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二)房源必须为现售商品房,项目“五证”齐全,配售房源具备清水房交房条件;配租房源需要进行装修,达到直接入住条件,且没有与房屋直接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收集房源信息,包括出让房源清单、房源出让报价、房源出让承诺书、房源权属证明材料等,并对征集房源资料合规性及房源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物业形态、周边环境、生活配套设施、房屋状况等条件,进行审查和初步筛选。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房源应当纳入房源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 收购价格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核算,以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为收购价格上限,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收购项目价格。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以主管部门评估出具结果为准。
第三章 房源配售配租
第十条 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新毕业大学生、务工群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等,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30平方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连续12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辖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换算);
(三)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十四条 拉萨市人才引进人员参照人才引进相关办法购买配售性保障性住房,不受上述设定的户籍、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收购成本(包括收购费用、财务成本等),加适度合理利润进行核算,原则上不超过收购成本的5%。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定的配售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施行入库管理制度,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或租赁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申报,申报家庭应当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报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
保障对象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数据更新。未入库的保障对象不得申请配售配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收购计划按照95%用于配售原则进行,用于配售的按照“先认购、后收购”程序开展,用于配租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项目配售配租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配售配租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公告。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申请,已入库的申购家庭,需对家庭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后,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入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三)申购资格审核。由市住建部门对入库资格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并将入库信息同步推送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入库情况对本批次项目申购家庭资格进行核定并报送市住建部门备案。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购家庭取得项目申购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复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后再次反馈。
(四)确定选房顺序。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情况综合确定选房顺序。
(五)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定金的退还条件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六)房源确定。当签订认购协议家庭达到一定数量时,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实质性收购,具体事宜由保障性经营管理单位确定。
(七)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理购房手续,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八)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申购家庭交付房屋。
第二十条 因申购家庭原因最终未购买的,申购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公告。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配租方案,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配租公告,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租赁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申请,已入库的申请家庭,需对家庭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后,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租赁申请;未入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租赁申请。
(三)配租资格审核。由市住建部门对入库资格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并将入库信息同步推送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入库情况对本批次项目申请家庭资格进行核定并报送市住建部门备案。申请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家庭取得项目申请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申请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复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后再次反馈。
(四)轮候配租。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进入轮候配租期间等待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及人数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市住建部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合同签订。经过轮候配租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其他规定手续,按时缴纳租金。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年,但不得超过5年。
(六)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申请家庭交付房屋。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后,应当及时为购房家庭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协助购房家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为 “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房屋应当纳入全国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可同时享受。正在享受公租房、周转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房屋交付6个月内退出公租房、周转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品房项目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交付后一年内未能配售的房源,根据需求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供配租住房保障,租赁期满后根据安排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情况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违法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的退出保障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原则上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
特殊情形包括主申请人去世、离退休出藏及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规定的特殊情形等。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如要申购保障性住房,需先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封闭流转、回购价格以配售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房屋折旧因素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确定。
第三十条 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二条 申请封闭流转的,由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提出申请,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符合封闭流转条件的,将该房屋纳入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封闭流转。
第三十三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家庭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转租、赠予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
(四)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外,可要求使用家庭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收回保障性住房,同时该家庭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对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回购税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缴纳定金的,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腾退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禁止该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2年。
拉萨市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轮候库建设
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同时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家庭承诺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即可入库,申购资格按项目批次审核公示,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级、区级组织查询核定。
第二条 配售配租对象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引进人才、新毕业大学生、务工群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群体等,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应低于30平方米,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连续12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第四条 材料提交渠道
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级、区级进行申购资格审核,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授权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本批次项目申购家庭资格进行初步核定后,分别由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购家庭取得项目申购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申购家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由审核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再次反馈。
第五条 提交材料清单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需提交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含不动产查询结果)、社保缴存证明、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等原始材料,申请配租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证明,并提供个人资料承诺书。
第六条 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形式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的退出保障机制。购买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原则上通过封闭流转方式面向符合市场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项目配售较长时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1)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2.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转租、赠予保障性住房;
(2)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1年以上;
(4)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2.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缴纳定金的,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腾退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按照购房价格-房屋折旧-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方式核算退还金额,不予利息补偿;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禁止该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3.购房家庭有本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来源,分别由市、区相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申购家庭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何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