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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职权编码: 16LSZJJ QT-18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 6390722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588号)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