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 职权编码: | 35LSRFBQT-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 咨询电话: | 6356979 |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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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规划区内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批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1.资产所有权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注明该项目的名称,修建的时间、地点及转让、报损、报废等原因); 2.提供该项目报建时的相关报建资料(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规划总平面图、兴建工程报建表、人防部门的批复资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4.送达责任:送达许可并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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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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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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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