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职权编码: 35LSRFB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规划区内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批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

1.资产所有权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注明该项目的名称,修建的时间、地点及转让、报损、报废等原因);

2.提供该项目报建时的相关报建资料(发改委的立项批文、规划总平面图、兴建工程报建表、人防部门的批复资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许可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同步修建或易地修建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申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上报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或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4.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