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审核 | 职权编码: | 16LSZJJ QT-19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咨询电话: | 6337350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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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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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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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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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