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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职权编码: 35LSRFBQT-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咨询电话: 635697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号) 第十一条: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三条 第一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对监督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合格的; 
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竣工验收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