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职权编码: | 35LSRFBQT-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住建局(人防办) | 咨询电话: | 6356979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三条 第一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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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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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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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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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